坦白说,一个新药能谈进目录只是第一步,最终能产生多少销售额、带来多少利润,才是企业最为关心的。
国谈药品落地涉及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地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国谈已常态化开展,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提升供应保障水平,促进谈判药的合理使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24 年 8 月中国药师协会组织全国 110 所三甲医疗机构380 位多学科专家编写《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识旨在基于医疗机构落地谈判药品政策的全流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谈判药遴选引进与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汇聚专家的智慧和力量,为保障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建议,实现谈判药品全链条精益化管理。
1 医疗机构落实谈判药品政策的相关工作制度或实施方案建设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政策落地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机构落实谈判药品政策的相关工作制度或实施方案,加强对谈判药品的全流程精益化管理。
医疗机构落实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政策相关工作制度或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七个方面:①目录构建与管理:②采购与供应保障管理:③合理使用管理:④质量与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管理:⑤临床综合评价管理;⑥政策宣传引导与风险防控管理:⑦管理信息化技术体系建设与管理等。
2 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目录构建与管理
根据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健委有关谈判药品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应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双规”限制。自国家医保局公布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目录后 3 个月内,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谈判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遴选引进相关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
2.1 医疗机构常规配备谈判药品目录构建与管理
2.1.1 基本原则:临床必需、经济性、动态管理
2.1.2 工作流程
2.1.2.1 引进必要性的初步评估(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及适宜性等方面)
2.1.2.2 引进必要性的再次论证
2.1.2.3 审议引进目录: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对建议引进的谈判药品目录进行审议,着重从临床必需、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本机构引进的谈判药品目录。
2.1.2.4 采购保障供应:在谈判药品目录正式执行后,药学部门按照药事会决议的引进药品目录,根据临床需求进行采购,保障临床用药;对于非独家生产的谈判药品,如竞价药品建议进行公开询价,优先采购质优价廉的品种。
2.1.2.5 动态监测与适时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新引进谈判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常态化监测、评估机制,对药品的使用合理性进行动态跟踪。
2.2 医疗机构临时采购谈判药品目录构建与管理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规配备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经过多学科专家会论证或流程审批通过后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形成本单位临时采购谈判药品目录。对列入临时采购目录的药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满足临床治疗需要。药学部门应定期对临时采购谈判药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分析与评估,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药事会。对于采购量较大且未出现不合理使用情况的药品,可考虑纳入本医疗机构常规配备药品目录;对于存在用量异常或不合理用药的临时采购药品,按本机构有关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定进行干预与处理。
2.3 医疗机构“双通道”谈判药品目录构建与管理
对于暂时无法常规配备或纳入临采的谈判药,建议医疗机构根据本地区医保部门公布的“双通道” 药品目录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双通道” 谈判药品目录,并可将其作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合理使用管理。谈判药品如属于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类别不纳入该目录。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处方中心流转“ 双通道”处方,并根据各区域上级管理部门规定,落实“三定”、“四定”或“五定”等具体可追溯管理要求,以加强对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于追溯。
医疗机构在构建“双通道”谈判药品目录时,应充分权衡药品在院外购买和使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相应风险防控措施,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4 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应建立谈判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与要求,综合考虑临床需求、成本效益和合规性等方面因素,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优化更新,确保谈判药品目录的时效性和合理性。
3 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管理
医疗机构应在谈判药品的采购与供应保障方面建立完善体系,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取到所需的谈判药品。该体系以患者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谈判药品的实际情况,采取常规采购、临时采购以及“双通道”等多种方式,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谈判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全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临床价值和经济性等评价指标,选择适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
相信,随着共识逐渐落地,国谈药在各终端的落地工作将更加接地气,这也将提供企业参与国谈的意愿度和积极性。
备注:节选自《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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